【办理事项】无籍房确权
【设定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7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历史遗留的非开发性质的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有关问题》;
2011年第15次专题会议纪要《研究长春市历史遗留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有关问题》;
2015年长府发[2015]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主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批会议第一次至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申请条件】
2005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主体资格不存在或单位自建的住宅项目。
【受理单位】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流程】
1、登记备案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初步整理,主体资格消失(经工商部门确认)的未登记居住房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办理,主体资格存续的未登记居住房屋由产权单位自行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测绘现状图及相关信息分期分批转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对于各成员单位均同意的项目经新闻媒体公示三十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相关权利人填写《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审查表》,经房屋面积测绘并审核合格后,完成房屋登记备案。
2、为住户确权发证阶段。房屋登记备案后,属于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和回迁产权置换的房屋,可直接办理产权证;回迁使用权的住房,通过房改办理产权证。属于非开发项目,按照有关房改政策为住户办理产权证。
【办理材料】
1、登记备案阶段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代码证或省市工商部门企业登记信息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5)房屋现状图
(6)会议纪要及相关部门回函意见
(7)其他要件
2、为各户确权发证阶段提交的材料:
(1)购房协议及发票或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2)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要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7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历史遗留的非开发性质的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有关问题》。
【办理时限】 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81810703
【办理地点】 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A座二楼
【联系电话】 0431-81810703/ 0431-81810183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下午4:30
【示范文本】 无
【错误事例】 无